绍兴县的消费者妙先生于2012年3月26日与正大装饰城内的绍兴某建设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8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7月份完工。装修过程中,工程出现一些质量问题,消费者多次提出警告,装修公司人员仍然置之不理,工程拖延至今也未完工,且已装修好的部门的装修的效果与合同条款的效果存在很大的差异,妙先生多次找装饰公司解决,都未得到满意的解决,无奈之下,妙先生于2013年4月2日,要求部门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越城区消保委立即派出两名工作人员赶往现场了解情况,经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随即组织双方到该装饰工程办公室进行调解。消费者妙先生起初要求该建设装饰工程公司将已完工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予以重做,对未完工的工程承诺一个期限,对2012年7月份拖延至今,按照前三个月每天50元,之后每天100元予以补偿。绍兴某建设装饰工程公司则表示,对妙先生提出的未按期完成装修合同也是认可的,只是表示是由于妙先生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导致的,且对妙先生提出的一些装修的效果与合同条款的效果存在差异也是正常,至于其提出的延期补偿要求,则难以接受。调解人员表示,装修公司既然与妙先生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就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以各种理由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并讲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以及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过工作人员一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装修公司负责人最终达成如下协议:被投诉方绍兴某建设装饰工程公司按照投诉人妙先生的合理要求,将余下的工程在7天内保质保量完成,对已经完工的工程也不进行返工重装,由被投诉方绍兴某建设装饰工程公司一次性补偿投诉人妙先生经济损失20000元。至此,这起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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