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厅关于破产企业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3-05-31 16:04:21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破产企业退休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其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执行内部退休办法的,由企业依法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的支付标准应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同工作年限的职工应不同。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部原发〔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二是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依法一次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足额支付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或者经济补偿金;依法缴纳参保企业和未参保企业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费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纳。(3)企业破产时,按照鄂资发〔1998〕35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预缴不少于10年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缴纳;根据鄂政发[199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当补缴逾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退休人员上一年度的平均医疗费用为退休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对列入国务院破产计划并经国务院批准破产的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5)企业破产前参加过工伤保险的,残疾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残疾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本人支付残疾职工由企业支付工资。企业破产后,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残疾职工,以及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中需要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残疾职工,如果愿意,可以按照鄂劳保[1996]255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破产企业也可以将受伤职工治疗所需费用从资产变现基金中一次性划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继续赔付。具体调剂金额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计算。6随州市劳动局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企业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一是督促再就业政策落实到位;二是新企业、新项目要对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安置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加大再就业培训的开展力度,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四是加强再就业培训一是引导企业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三是加强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五是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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