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其余职工应解除劳动合同,不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依法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安置费发放标准,按照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计发,对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原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破产清算资产时,要依法按第一顺序优先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足额发放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已参保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参保的企业,均要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缴至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
三、企业破产时,要根据鄂-政发[1998]3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预缴已离退休人员不少于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按规定发放;根据鄂-政发[1999]57号文件规定,由企业补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其已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缴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列入国务院破产计划、经国务院批准破产的企业,其符合政策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五、企业破产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其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企业破产后,对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职工,以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中需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职工,如果本人自愿,可按鄂劳险[1996]25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所需资金由企业支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也可由破产企业从资产变现资金中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所需费用一次性划拨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具体划拨金额由当地根据国家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测算。
六、随州市劳动局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是督促再就业政策落实到位;二是新建企业和新建项目要明确规定安置一部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三是加大开发再就业培训力度,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四是要指导企业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五是要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以解除其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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