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2]53号
2002-6-2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工分流安置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四章工伤职工的安置和管理
第五章离退休人员费用预提和管理
第六章拖欠工资和社会北京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中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工补偿。
破产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本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将职工档案移交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办理自谋职业或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除享受自谋职业安置费或补偿外,再加发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中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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