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达成的,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或者协议未经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作出,或者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明显不公平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已送达法律效力,不能起诉,但可以申请再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纠纷,应当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失败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失败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注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失败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工伤调解书要注意什么
(一)应该把受伤的经过和工伤的级别都写上;
(二)具体赔偿的金额和包括的事项,也写清楚;
(三)应该让受伤工人本人签字按手印,签字的时候,能够进行录像;
(四)付款后,应该受伤工人写收到条或者直接打到受伤工人的银行卡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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