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伤事故调解与实际情况不符,还能起诉吗?
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不履行协议,或者不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订立协议,或者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明显不公平的行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已经送达,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提起诉讼,但可以申请再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按照工伤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的,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撤回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012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3。劳动者受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协议的效力:
(一)补偿协议是在劳动者认定工伤、评定残疾后订立的,协议是在等级划分的前提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利益的危险的,视为有效;但是,劳动者能够证明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符合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情形的,可以根据情形处理。(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而签订赔偿协议,劳动者实际领取的赔偿金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赔偿协议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用人单位可以裁定补充双方协议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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