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所以,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三、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分生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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