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了用益物权地役权还能具备哪些属性
除了用益物权外地役权还能具备以下属性:
1.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2.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二、地役权的持续时间最长有多久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内容有哪些
地役权的内容如下:
1.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4.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5.地役权的效力;
6.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7.地役权的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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