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不合理评估报告的措施
时间:2023-06-30 20:54:35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合理性有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从收到评估报告的当天开始计算,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需要复审评估,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评估申请,并在评估报告中指出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相关部门出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从收到评估报告的当天开始计算,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审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评估申请,并在评估报告中指出存在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

档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对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价值意见。

2)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

3)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4)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资产评估报告不仅是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的总结,也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资产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是公众投资者得以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途径。

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如实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调查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提供伪证。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撰写,不受资产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的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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