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评估报告的法律救济措施
时间:2023-07-02 21:22:32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在拆迁补偿中仅仅作为参考。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呢?还是对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呢?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可诉,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且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范围。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显然评估报告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若拆迁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就补偿安置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

(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通过诉讼或者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得以确认。

(二)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实际投资人不会有上述风险,隐名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最好与实际投资人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同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隐名股东姓名(名称),这样隐名股东就能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利益。

(三)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

若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实际投资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那么其他股东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若既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事案件当中的案由仔细进行划分的话有成千上百种,这里我们并不知道隐名股东起诉名义股东的真正原因,所以案由也没办法回答。再者案由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诉讼中确定的,不需要原告直接写清楚案由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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