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错误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一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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