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建设单位的价格审查报告,该怎么办?机场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原建设单位领导大多被更换,特别是分管领导提前离任。领导对竣工工程的结算委托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结算,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结算,建设单位应当确认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工程价款,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工程价款(包括原业主和监理人签字的工程量),建设单位不予确认。而在原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在结算前需经第三方认可。这种结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承包商的损失是否应得到业主的认可?承包商应如何处理工程结算?律师答:
催收工程款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工程款结算难。确定项目的最终成本更为困难。无付款依据,已成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一致理由。所谓“无依据”,是指工程造价结算未经审批。从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工程款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都无法结算。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最终的工程造价不能及时确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的、专业性的、复杂的、细致的施工技术经济工作。它涉及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基本建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变,建筑产品逐步向商品化转变,经济利益促使双方在计算建筑价格、成本、成本等方面越来越精明,经济效益等涉及建筑商品重大经济利益的问题。然而,在建筑市场日益活跃、建筑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即结算方式、结算程序、结算时限和结算效果。因此,当前的建筑市场,特别是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环节,缺乏规范化管理,使得工程竣工结算难,最终导致工程失败,价格难以确定,立法滞后,执法难度大。
由于最终成本的确定过程缺乏规范化、合法化,导致工程款长期拖欠,这在实践中表现在很多方面。首先,结算和价格审核没有法定时限。当事人对价格审查、委托没有法定期限,建设单位经常不及时审查、委托价格;当事人对最终报告提出异议没有期限,解决异议没有法定程序,这就导致了工程造价的无限期核定,必然导致工程款拖欠的长期不确定性。二是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格评估效果没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委托价格评估,建设单位不接受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设单位委托价格评估,建设单位不接受的情况时有发生。说到法庭,就得由法庭来决定。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人力财力,造成项目资金长期拖欠。第三方审核价格,另一方审核。价格审计概念混乱,导致不必要的重复评估。结果是工程款无限期拖欠。由于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方式、时间、程序、效果等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一旦将拖欠工程款纠纷提交法院,法院的判决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许多案件被拖延。
就这一问题而言,只要不与合同约定相冲突,业主可以委托价格审查机构代为进行结算审查,但价格审查结果应得到承包人的认可,才能作为工程的最终结算。承包人不同意的,可以请求法院委托鉴定。业主的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单方面的证据。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当建筑工程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满足保证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可以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拒绝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应接受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标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中选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货单位。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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