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的维权途径有哪些?如何有效避免?
时间:2023-11-15 18:00:13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自愿、互谅的方式,在直接对话中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种方法快捷简单,是拆迁人的理想方式。同时,上访也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被拆迁人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供实际证据。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NPC投诉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司法途径起诉则是权利保护的最后手段。拆迁户应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律师维权。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自愿、互谅的方式,在直接对话中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种方法快捷简单,是拆迁人的理想方式。2、上访,在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下,通过上访帮助自己,可能是90%以上的人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无论是教育背景还是城市还是农村,这几乎都成了人们的本能反应。实际上,上访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被拆迁人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供实际证据。3、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NPC投诉救济。首先,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在这种方式下,相对人对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政人员的请求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和变更具体的行政行为,但不能裁定赔偿。这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二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适当使用。4、司法途径起诉,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法律手段的保护等于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当然会更彻底、更有保障。被拆迁户在侵犯权利时,应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律师维权。

拆迁维权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拆迁行为需要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拆迁户有权利依法维权。

拆迁维权的关键在于证据。拆迁户应保存好与拆迁行为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拆迁许可证、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许可证等。同时,拆迁户还应保存好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屋评估报告等。

拆迁维权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如与拆迁单位协商、寻求法律援助、提起诉讼等。如果拆迁户无法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问题,他们可以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或法院提起投诉。

拆迁维权是一个涉及民生和法律问题的复杂过程,拆迁户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拆迁过程中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拆迁单位也应当遵守拆迁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行为合法合规。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自愿、互谅的方式,在直接对话中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种方法快捷简单,是拆迁人的理想方式。不过,拆迁维权的关键在于证据。拆迁户应保存好与拆迁行为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拆迁许可证、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许可证等。同时,拆迁户还应保存好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屋评估报告等。拆迁维权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如与拆迁单位协商、寻求法律援助、提起诉讼等。如果拆迁户无法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问题,他们可以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或法院提起投诉。拆迁单位也应当遵守拆迁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行为合法合规。

1、按照《国有土地上分为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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