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针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由政府制定,用于参考拆迁居民的补偿标准。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或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这里所说的房屋补偿,是指针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所进行的赔偿。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定不低于该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
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对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房地产估价法》的规定,当对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申请复核评估: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要求重新评估房屋的价值。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当事人。
2. 申请复核估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要求重新评估房屋的价值。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也应在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当事人。
3. 申请司法评估: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评估,要求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
4.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对房屋价值评估的异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时,应先尝试申请复核评估或复核估价,如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评估。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确定不低于该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对于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复核评估、复核估价或司法评估等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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