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治安处罚的复议是否影响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对治安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是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或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获得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哪些
1、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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