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问题
时间:2023-03-02 16:01:49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危险驾驶罪自入罪以来,各地的量刑可谓是遍地开花,轻重不一,大部分司法机关采取的是以酒精的测量值为单一标准,但司法机关之间所采取的基准值又有不同,所以经常导致相同的酒精测量值在各地司法机关甚至是同一司法机关所获刑期不同,有的相差甚远,这显然有违公平,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不利于有效的打击和预防犯罪,更不利于促进行为人积极悔过。

据笔者观察,各地法院在危险驾驶罪的判处刑期上大部分集中在一个月到三个半月之间,很少有适用缓刑或者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判例,目前还没有检察机关因情节轻微直接不予起诉的。笔者认为,在本就很狭窄的一至六个月量刑空间里若不拉开层次量刑无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无法体现案情的千差万别,不利于社会和谐。在目前没有增设有期徒刑的状况下,我们可以通过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拉大下限以扩大量刑范围,得以充分体现不同量刑因素产生的量刑结果。

而在一般情况下,量刑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对量刑的静态理解与机械执行。动态均衡的理念揭示了一种实用的实现量刑均衡的方法,它是逻辑推演与经验排序的结合,是稳定性与变易性的契合,是自在正义与动态实存的辩证统一。

我们应当综合考虑是否存在自首、累犯、犯罪的结果情节、危险驾驶的场所、驾驶的车辆种类等因素出台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有相对客观、准确、可操作的标准。针对动态均衡的量刑,承办法官应当先行适用总则性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个中原因是总则性的量刑情节属于罪中量刑情节,解决违法性大小问题。同时,案件承办法官可以将量刑的整个思维过程、考虑因素、偏离尺度及其原因详细地进行列表,以便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监督。

有学者建议,在量刑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可以酌情予以减轻、从轻或从重、加重处罚,如

(1)对于驾驶营运机车的驾驶员醉酒驾车导致犯罪的;

(2)行为人曾经因为酒后驾驶而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3)行为人经检测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三倍以上、或者以其他方法能明显认定其驾驶时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

(4)行为人经他人劝说无效,仍执意醉酒驾驶等情况应该从重处罚;而对于对于初次危险驾驶的犯罪分子和在危险驾驶案件发生后,肇事者主动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些情节对于缓解被害人痛苦、减少被害人损失、预防犯罪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从宽处理,这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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