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量刑
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均衡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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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失衡的一般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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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而量刑的根据是量刑情节?①。刑事量刑的均衡是指同类案件之间,量刑应当体现整体一致性基础上的个别相当性。造成量刑失衡的一般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在法定刑刑种及其幅度内,综合估量并确定宣告刑的一种裁判决断权。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要比在认定事实、证据、定罪方面大,比如重伤害规定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量刑幅度。如果没有好的法官来实施,最有学术价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但是,如果有好的法官来实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善也不要紧。?②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言而喻的,而法官的素质、年龄、个人经历等内在因素的差异均直接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2、法官量刑观念及量刑习惯的影响。量刑,就是确定刑罚的适用。但是,法官在量刑时不能单纯是为了刑罚的适用,同时应当考虑刑事政策的适用。因此,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不仅要实现刑罚的报应目的,而且要体现被告人再适应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客观分析一下我国法官的量刑观,报应思想在对成年被告人确定刑罚轻重时显得尤为突出,而预防重新犯罪的观念似乎就比较淡薄。实际上,偏重的量刑,在威慑被告人的同时,也容易激起他的反社会的报复心理。同时,机械的量刑观念,单纯的唯结果论和唯数额论,量刑时忽视对被告人人格因素的考察,使刑罚的确定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均衡的,但实际上隐含着极大的不均衡。因此,法官量刑观念的错位,导致量刑的忽轻忽重。?③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审判经历的法官,在办案中往往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量刑习惯。如有的法官对于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考虑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不习惯运用死缓等等。?
3、刑事立法的不完备对量刑的影响。法定刑的刑度与刑格之间设置不均匀,不科学,造成法定刑幅度过大。具体说,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中,一般以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7年以下、10年以下作为不同的格度,但在10年以上的法定刑中,则只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个幅度。这是造成量刑失衡的先天原因。?
4、治安形势及社会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政策的作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时,一味追求严打效果,对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结果造成量刑畸重。社会治安形势好转时,又片面理解形势,认为只要轻判就不会出错。再者,新闻报道等社会舆论施加的影响以及权大于法等外界因素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扰,均能对法院的量刑产生消极影响。?④??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失衡的特定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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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伤害罪来说,除了上述造成量刑失衡的一般因素外,影响其量刑不均衡的因素主要还包括损伤程度的结论对量刑的影响。?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量刑失衡的因素就是身体健康遭损害的程度。从罪刑法定原则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可以从管制至死刑,其量刑跨度之大,为刑法分则中诸罪之首。本罪在量刑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直接决定量刑的结果。刑法第95条对重伤作了原则规定,这是区分重伤害与轻伤害的法律依据,也是故意伤害罪量刑中的一个分界线。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量刑的一般原则。就故意伤害罪而言,如果失去了轻伤、重伤这一量刑的基准点,仅从刑法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来考虑,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就失去了基本的度量标准,更不用说量刑的均衡性问题了。从刑罚的裁量原则来看,损伤程度兼有犯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情节两种功能,它既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一把尺子,又是衡量刑罚轻、重的一个标准。因此,研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均衡性问题,首先要研究身体健康遭损害的损伤程度问题,同时还要研究同一损伤程度(如轻伤或者重伤)间是否存在度量差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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