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听证环节中,听证员很可能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提问:首先是关于案发当天的详细情形,包括驾驶员行车的具体时间段、所经路线以及当时的交通状况等等;
其次,询问被告是否自身认识到了他所实施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构成危险驾驶的标准;
再次,了解被告人是否曾受到过相应处罚或者曾有不良的驾驶纪录;
最后对于案发当日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及身体状况也要进行深入了解,比如有无疲劳驾驶、醉酒驾车、罹患疾病等可能影响其正常驾驶能力的因素。
此外,也不能忽视对危险驾驶产生的直接后果的核实,例如是否导致了人员受伤甚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程度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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