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单位可否以工作忙为理由实行一周六天工作制,并且无任何补偿费用?
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的规定,超过的时间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单位存在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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