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靖文通讯员史功汇)人事部主管兼任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为职工维权被开除的情况,今后都难以发生。《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称“办法”)12月7日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近期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在新闻通报会上表示,与《工会法》、《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相比,“办法”补充和完善了法律责任等方面,更具有操作性。
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
“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陈伟光表示,这个条款是“办法”的最大亮点,有效避免了现实中存在的兼职主席职责冲突问题。“办法”出台后,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并不是不能任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但如果被选上,就得辞去已经担任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职务。
备受广大职工关注的“工资协商”也出现在“办法”中。“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会有权就职工劳动权益等事项,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因为历史原因,“工资协商”一直没有实施,劳动力市场是企业占主导,工资由企业单方面设定。工会也没有完全做到代表职工参与工资分配。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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