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资欠条由哪个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
主要看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如果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起诉,被告主体一般只能是出具欠条的相对人或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对方;如果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起诉,被告主体应当是聘用劳动者一方,如直接聘用方没有用工权,一直追到有用工权的单位,与聘用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关系起诉,要看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如是实际施工人,应当将发包人、违法转包人、分包人均列为被告,但发包方一般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工资欠条的认定及处理需要把握以下问题:
对有工资欠条的案件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还是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一方面对劳动者来说,自己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对有工资欠条的案件,是按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处理还是按普通民事案件程序处理,劳动者是有选择权的,但选择按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处理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另一方面,对法院来说,有进行法律释明的责任。对劳动者提出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要向当事人释明先申请劳动仲裁,尔后进行劳动争议诉讼。上述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且劳动者起诉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起诉的,故法院是按普通民事案件程序处理的。
一、劳动关系确认只能单独起诉
当事人仅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诉讼,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曾经历过受理与不受理之间的多次变化。2008年7月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中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问题上,提出“当事人仅就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确认请求的,一般应当向劳动者释明,要求其增加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等实体请求,以避免重复仲裁或诉讼,及时周严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此,当时倾向于对于单独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不予受理。这主要考虑: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为权利确认之诉,而劳动关系的是否确认属于双方间事实关系状态的认定,不属于权利确认之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而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但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中明确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列入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仅就确认或否认劳动关系诉求提起诉讼的案件屡屡发生,如何妥善解决高院指导意见精神与上位法规定之间的冲突,一时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焦点。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