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不能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处理。在办案的过程中,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进行办理。当地的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过相关的审查认为有确切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属于本辖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行政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形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日期后,或者开庭审理期间,因特定事由无法在原定审理日期进行审理,而推迟至第一期日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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