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自动离职纠纷
时间:2023-05-07 15:40:59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处理自动离职纠纷的主要依据是: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办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4)通知《关于企业职工“无薪留守”的规定》(劳监[1983]61号、劳监[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监[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职工擅离职守的批复》(劳监[1993]83号)

如何处理擅自离职且在无薪休假期满后不返回的员工

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要求企业员工“无薪逗留”的通知(Lrj)第2条[1983]61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第3条“。。。无薪停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本人既不要求返回原单位,也不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自动离职”和原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劳[1987]14号)第11条:“。。。擅离职守者按旷工处罚,根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退市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未经批准离职的,或者在无薪休假期满后一个月内,既不要求返回原单位也不办理辞职手续的,无故旷工。此外,缺勤时间足以达到规定的退市时间,因此他们可以被视为退市。上述意见在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劳劳劳字[1992]45号

的答复中得到了重申,企业以何种形式通知员工返回单位,才能按照答复的规定处理逾期未返回的员工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员工返回本单位,对逾期不返回的员工以自愿辞职或旷工处理的通知》(劳办发[1995]179号),企业在通知员工休假、长假和长期病假时,应遵循对员工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单位报告或办理相关手续,直接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如该人不在,应交同住的成年亲属签字。难以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已登记的询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当被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上述服务方式送达时,才能进行服务公告,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奖惩条例》对旷工、违规的员工进行开除。可直接送达或邮寄但未使用的,以公告方式直接送达的,视为无效

企业通知停薪留用期未满的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报告或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上述方式通知他们。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暂停和保留工资协议自动将其删除或离开。对于停薪期满未返回的员工,企业可根据劳监[1983]61号文第6条和劳发[1994]48号复函的规定自动辞职

您是否可以享受辞职福利,辞职或解雇

辞职和辞职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从以前的规定来看,一般是指没有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由于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任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当然,有些人不支付遣散费。例如,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员工,不符合退休、辞职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一次性支付离职补贴。每满一年应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服务满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支付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但遣散费总额不得超过24个月的标准工资。根据《国家劳动行政管理局关于职工请假另谋职业问题的批复》([80]劳动保险编字第66号),在城镇请假另谋职业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予休假待遇。1983年4月9日《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监[1983]12号)发布前,离职员工未享受离职生活津贴待遇,随后的离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城镇职工每年享受相当于其标准工资半个月的一次性生活津贴,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返乡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津贴,最高工资不超过12个月。此离职费仅适用于原固定员工。合同工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来看,辞职是干部的,辞职是工人的,但从后来的规定来看,界限越来越模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这两项政策法规的使用越来越少。但是,一些员工仍然需要应用这两项政策。自动辞职和未经授权辞职的含义相同。它们都是指那些不向雇主打招呼就随意离开工作和单位的工人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往往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往往要追究劳动者的责任。雇主可将未经授权擅自离职的员工视为旷工,并将其从名单中删除。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员工不享受任何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员工擅自离职问题的批复

企业应如何处罚员工擅自离职后的家属

员工(劳办字[1993]68号)及原劳动部劳办字[1994]304号批复,企业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不得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辞退、调离、调离,因员工未经授权辞职而停止向其家庭成员支付待遇、停止工作等惩罚措施。企业对擅自离职员工家属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因此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应该停止和纠正企业的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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