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经常有这样一种情况:
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自动离职几天后,视为旷工,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因此就经常无心收集相关证据,出现劳动争议时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例如张三春节放假后再没有回公司上班,过了几天,单位按依法制定并已告知张三的员工手册(如员工无故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解除张三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单位公告张贴。人力资源部认为张贴公告后,所有手续已经完成,再无其它后续工作。结果,张三几个月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单位极有可能因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而败诉。
基于上述原因,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任何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都必须制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书,且按上述提到的送达方法送达员工,否则员工可随时主张权利;单位因此举证不能,就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实体合法但程序没做足使相关决定因无效而败诉。
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发生纠纷时应当收集并出示下述证据:
1、员工离职(旷工)的事实根据;
2、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员工的证据;
4、单位行政依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
5、证明该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相关资料;
6、其它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料
[卢翠新律师lcixin@hotmail.com]
全文6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