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税务机关在2013年对一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2013年“非雇佣”临时工的工资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和薪金费用,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对此,税务机关认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调整增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有附加税,则应收取滞纳金,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税法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支付的一切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以及与雇佣或雇佣员工相关的其他费用
因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费用必须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员工
企业临时人员分为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无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有劳动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并允许计入工资,工资总额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非聘用临时人员的劳动报酬,只要劳动关系真实合理,根据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
关于季节性工人税前扣除问题,支付的劳动报酬可作为企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临时工及其他费用
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退休人员再就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分为工资费用和员工福利费用,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工资支出,,允许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请提醒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支付给非雇佣临时工的劳动报酬应向对方索取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凭证,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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