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一、缴费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发生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关事项;
二、缴费单位分别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社会保险登记注销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六、办理地点
海淀区马连洼北路8号院
七、相关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文5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