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负责科室:初始登记科、各分中心(按不动产所在区选择,详情请点击:)。
二、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依职权办理的注销登记需公告,办结时限不含公告期所需时间。)
三、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加盖原件相符章并签字。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登记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详见《身份证明、委托书、监护证明、有关公证的具体说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明权利注销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代理人)申请;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注销,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申请;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登记部门可依职权注销。
2.依职权办理的注销登记需公告,公告发布在我中心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因不动产灭失的申请的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经办人需查看现场。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