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探索在商会中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工商联工作在协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要有新探索,要引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履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加强与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企业方代表的合作,正确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
据统计,截至今年11月,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完成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已接近60%,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省解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区域经济的重要支撑。省工商联主席陈放近日在省工商联十届二次执委会上说。据了解,去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完成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57.8%,今年力争达到60%,十二五末达到70%。
工商联工作在协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要有新探索,要引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履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加强与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企业方代表的合作,正确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陈放说,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探索在商会中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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