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是什么意思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除《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和2000年底前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外,新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对被辞退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但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经济补偿措施。《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了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含义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精神,可以看出,经济补偿是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可以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劳动关系终止时(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终止)。在大多数国家的劳动社会保险制度中,劳动关系的终止导致劳动者失业,国家将在一定时期内立即支付“失业救济金”。目前,我国用人单位支付的是“经济补偿”。另一个含义是国家不允许“失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合同。因此,根据以往的立法精神,它不仅是对用人单位的一项限制性条款,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经济救济手段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的计算,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法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试行后终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当时的相关规定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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