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实质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主要是解决非债权人或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加强股权的流通。它使股权受让人仅凭转让人权利的出现就可以转让股权,而不必考察转让人是否具有实质性权利,一般来说,善意取得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权必须体现在有效股权上,非股权形式的股权不能善意取得
第二,转让人应当是无权人,甚至包括偷股贼和捡股者
第三,需要通过转让取得
第四,必须有转让方式,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本身应该是合法的,股权必须交付给受让人
第五,受让人主观上应该是善意的,不应该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没有权利,而履行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股票就像现金一样,股票的损失等于现金的损失,股票所附的股权也面临着损失的风险。当构成善意取得股权时,原权利人将丧失股东权利,质权等担保物权也将消灭,善意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股权,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尚未建立。如发生此类纠纷,可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法善意取得原则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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