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有:
1、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妇女结婚或离婚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包办强迫妇女结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抱养童养媳。养育儿媳是老中国父母安排的一种形式,买卖孩子的婚姻。男方家庭以较低的成本收到一名未成年妇女作为儿媳。
成年后,无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因此抱养儿媳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严重侵犯。
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四)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六)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七)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九)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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