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婚姻应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和干涉。包办、买卖婚姻侵害婚姻自主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违反规定的行为不被允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而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则属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因此,任何妨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也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因此,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也都是不被允许的。
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法律保障措施
妇女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拥有自主决策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权利。为了保障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法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首先,法律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确保妇女能够自主选择婚姻对象。其次,法律明确了禁止家庭暴力和婚姻虐待,保护妇女免受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此外,法律规定了离婚和财产分割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妇女在婚姻关系中能够平等地行使权益。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妇女在婚姻中享有财产权、继承权和抚养权等,保障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保障措施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促进了妇女的平等参与和发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和干涉。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是不被允许的。此外,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同居有配偶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也都是不被允许的。为了保障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法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确保妇女能够自主选择婚姻对象,免受身心伤害,并平等行使权益。这些法律保障措施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促进了妇女的平等参与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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