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就张伟的这种情况咨询了中合加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律师。梁律师分析了张伟的情况,对此作了相应的解释。
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考察期。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内,劳动者在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试用期内,劳动者自己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间,当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理由一定是“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至于那位同事的情况,如果杂志社与他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因为他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因为单位方面的其他原因,则完全有权利向单位要求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未按时支付,还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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