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竞业限制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时效。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他。
企业离职时期间是否受到竞业限制
公司在劳动者离职时发出的通知不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的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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