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的薪酬工资是什么样的?
时间:2023-06-24 14:30:55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的薪酬工资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确定的。

1、工资发放之前,项目部应公示工资发放表,确认无投诉或解决投诉后交项目经理和公司监督员审查,经审查签字后发放工资。

2、劳动者持有效身份证明到项目部领取工资,不得代领工资,公司派专人到项目部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3、工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以及关系工资收入的奖罚事项,必须在劳务用工合同中明确。

3、项目部对施工班组在施工中存在质差或安全处罚的,必须依据企业规定、用工合同及目标责任书等执行,且必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未经确认,不得随意处罚;实施严重处罚的应由公司作出。

4、严禁随意拖欠、克扣工资,严禁在工资发放和领取中弄虚作假,严禁采取闹事、破坏偷盗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等违法手段索要工资。

5、由劳务公司提供的作业人员,在进场应由劳务公司持进场人员名单和个人用工合同到工程项目部备案。人员工资由劳务公司负责发放,接受项目部监督。

一、劳务分包是否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

劳务公司要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劳务公司涉及建筑、特种作业等行业的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劳务企业也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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