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合同未满,员工就擅自跳槽到了其他单位。近日,浙江省温岭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要求违约员工李海鲍向原工作单位支付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共计30万元,他的新工作单位负连带责任。
2003年3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爱仕达公司)与李海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至2006年2月28日止。合同约定,其中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另一方2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李海鲍在与爱仕达公司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爱仕达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李海鲍为与爱仕达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机构)工作或者拥有利益的,将被视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应一次性支付给爱仕达公司20万元违约金。同年11月12日,李海鲍擅自跳槽到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威尔公司)。此后,爱仕达公司多次催告李海鲍回公司上班,并以信函方式告知威尔公司,不得录用李海鲍,但对方都未理会。为此,爱仕达公司向温岭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李海鲍向爱仕达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共计4万元;威尔公司支付给爱仕达公司损失26万元。爱仕达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温岭市法院,要求李海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
温岭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海鲍在未与原告爱仕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到威尔公司工作,已构成违约,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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