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等10人原为新巨人学校教师,在职期间与新巨人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前者中载有:在乙方的聘用期限内及其与甲方雇佣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到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乙方离职时,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按月按乙方离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向乙方支付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费。若乙方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应向甲方付违约金,数额为甲方应向其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费的5倍
去年3月,任某等10人同期向新巨人学校邮寄EMS信件,内含《辞职申请书》。新巨人学校后经调查,发现这10人入职竞争对手即另一家培训公司,担任授课教师。经与对方培训公司及10人协商未果,新巨人学校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通过裁审程序,起诉要求这10名前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及学生退课损失费。
但任某等10人否认入职竞争公司担任教师,声称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过高。就此,法院向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发现自去年6月起,一案外公司为任某等10人缴纳社会保险,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经对比营业执照信息及参考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该公司与新巨人学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上述情况证实任某等10人同批离职、同批入职竞争公司。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商业影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存续期间、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当事人对潜在法律后果的预见,法院认为任某等十人应依据《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分别向新巨人学校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万至30万元不等,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合同期间结束止。关于新巨人学校主张的学生退课损失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江洲提示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除非企业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应依约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离职后入职竞争公司,否则可能承担高额违约金,违约跳槽得不偿失。
全文7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