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职工原与保险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他们均在单位重要岗位上工作,可面对其它保险公司的高薪等丰厚待遇,他们心动了,决定“跳槽”,最后被原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这八名职工支付用人单位近30万元的违约金。
2003年10月,李某等八人与某保险公司日照支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合同未履行月数/合同总月数。合同签订后,李某等八人即在保险公司各部门工作。2005年5月,一新保险公司在日照落户,面对更为优厚的薪水待遇,李某等八人决定“跳槽”,遂与单位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等八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近30万元。
李某等八人称,单位不按《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劳动条件及相应报酬,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李某等八人提出反诉,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20余万元。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八人与保险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李某等八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依法或双方协商解除,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合法,予以支持。李某等八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依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李某等八人向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近30万元;驳回了李某等八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全文7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