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复员、退休志愿者和在企业工作的志愿者的工资要适当调整。调整意见如下:
(1)退役志愿兵、义务兵入驻企业后,工龄(含入伍前工龄,下同)、3年以上5年以下职工技能工资标准,5年不满8年的10年,8年不满10年的13年,13年不满17年的15年,(二)军队中取得个人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志愿兵和义务兵(包括取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并同时获得晋升奖励的志愿兵)。但不包括取得二等集体立功的,在上述工资的基础上,可以给予较高的工资
因工负伤,在部队提前3年退休的,可以执行8级工资标准
(3)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工作的退役自愿者和义务兵,可以执行相应的岗位技能工资经考核合格并确定岗位后,按有关规定发给技能工资
(4)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离退休志愿兵和义务兵的工资,低于其所在地区大多数同期工作人员或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企业,并可根据大多数同期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5)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如果工资已经按照原省劳动厅(90)劳劳信字第286号文件确定,本人目前的工资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水平,可以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但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工资不能再确定[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派遣退役士兵工资待遇的通知》(鲁劳发[1995]169号,6月7日),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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