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军队转业干部首次确定级别后,自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经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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