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时间:2023-06-20 09:15:41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还不是很完善,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整,各个地方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导致许多地方还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昧良心的故意损害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交易不公平,大部分的风险是由消费者承担的,最后容易出现购房者被迫接受房屋或者无处维权的地步。

商品房预售的面积和价格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与实际的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有出入的情况,预售商品房从动工到竣工、验收,这期间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会导致购房人所购置的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有所变化,由此也会导致价格的变化。同样,由于买期房交房日期较长,期间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是必然的,而开发商从交房前到交房这段期间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将房地产价格提高,这样就会导致价格方面的纠纷,或者还有其他原

因导致价格或者面积产生更多纠纷,这些都是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法律纠纷。

一、购房者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什么注意事项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大部分是期房,买房人买房前要弄清项目是否合法的主要手段,就是查看该项目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近日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买房人除审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是否载明这些内容以外,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以防不法开发商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按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同时要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所以买房人在看商品房预售广告时,除了看价格、位置、户型这些你所关心的内容以外,不要忘了看一看上面是否标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如果没有,就应该打一个问号。

二、卖房子签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注意个人;

个人出售房屋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其实并不是房子,而是个人,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先看到的是售房者而非房子。第一印象是很重要,在多数购房者的眼里,你的样子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房子的样子,因此,想要房子尽快出售,先管理好自己的穿着、举止是很有必要的,要知道T恤、长裤肯定比短裤、背心要好。

(二)注意房子;

同食品销售一样,房子想要卖个好价钱,首先也得有个好卖相,而且如果你的房子本身存在瑕疵,自然不会受到购房者的欢迎。因此,在购房者前来看房之前,先将房子打扫一遍,基本的清洁是必不可少的,还要将一些会影响房屋美观性的东西都收起来,另外,如果房屋存在明显瑕疵,比如裂缝等问题,你就要考虑对房屋进行翻修。

(三)注意价格;

每个人的心里对自己的房子都有一个较高的定价,但真正到了实际交易的时候却往往不能得偿所愿,所以房屋价格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你在制定价格的时候可以参考市场均价,再综合考虑面积、户型、地段等因素,在均价的基础上进行加减法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千万别忘了留下一个可以还价的空间。

(四)注意态度;

讨价还价是房产交易不可避免的环节,也是很容易产生冲突的环节,如果你还想完成交易,那就要在这个环节控制好自己的态度。当对方给出的价格过低,甚至为了压价而对你的房子挑毛病时,你要做的不是跟他争吵,而是心平气和地跟他商议,只要方法得当,问题总会解决的。

(五)注意交房;

交房是房产交易的最后环节,但不到最后一刻,你最好还是不要放松为好,尤其是不要提前交房。一些购房者可能会提出提前搬进房屋的要求,但是因为没到交房时间,若在这段时间,他们对房屋造成了损害,那么损失算谁的呢?因此,为了避免纠纷产生,还是不要提前交房为好。

(六)谨慎收取定金;

卖方交易流程进行到议价过程的时候,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后会同卖方议价。如卖方接受购买条件,则从中介处签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保管该定金,卖方对此要慎重。房子卖了,定金转为佣金倒也算了,就怕买方毁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时,中介公司却要求分卖方一杯羹。

三、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有什么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欺诈性。

开发商往往夸大其辞,将在建房屋描绘成世外桃源,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当房屋竣工后,经常会出现实际交付的房屋质量、面积、环境、设施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的情况,这时购房者往往已支付了房价款,变得非常被动和无能为力了。

(二)交易标的不确定,购房者风险大。

在商品房预售中,因在建工程的建设工期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而买期房的面临的风险比一般买现房的大得多。例如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甚至停工,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时购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价款后,个别开发商会以种种借口提出后期的房价款要涨价,甚至要求已经付过首期房价款的要重新加价等,使购房人无所适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猫腻多。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只取得一种期待权,并未真正获得房屋所有权,因而常见开发商将一房多售,或将已售出的房屋再行抵押等合同欺诈行为。

开发商开发商常利用事先拟定好的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损害购房人利益,在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中约定不公平、不平等条款以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或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等等,加之购房人法律知识欠缺,很少有能力对签约进行讨价还价,不可避免地损害到自身利益。

(四)利用购房人信息有限预售产权上有瑕疵的商品房。

例如开发商将企业自管房屋以低于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只能得到部分产权房屋。某些乡村或郊区单位擅自将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或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村合作,由乡、村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建造商品房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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