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
时间:2023-05-07 16:04:29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管理部门职责

建立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要求

加班工资支付

各类节假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活动工资,试用期

工资扣除

监督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职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区、县(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并通知本单位全体职工;职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实行民主决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与劳动者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当一个工人的岗位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工资决定方式;(2)工资支付项目;(3)工资支付标准;(4)工资支付形式;(5)支付周期和日期p>(6)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7)各类节假日的工资标准(8)工资扣除项目(9)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0)其他工资支付内容(10)工资以法定货币支付,非实物或证券

雇主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台账,准确统计工资支付数据。主要内容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名称、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作小时数、应付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支付金额、收款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自己的工资账户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果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按周、日、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作时间按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月20.92天计算,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政府公布后3日内通知全体劳动者新招用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为起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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