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及有关规定》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地下矿山、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作业,经期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工作
(4)女员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法律规定的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国家和其他劳动在哺乳期间禁止,并且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6)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7)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
女职工特殊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护法》权利和利益规定男女在住房分配和享受福利方面平等
(2)男女在就业方面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但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任何适合女性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三)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强度劳动。《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地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采伐、退耕、流放地下矿山和林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电力和电信业的高空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小时6次以上),每次负重20公斤以上,间歇负重25公斤以上
(5)妇女生理功能变化期间的保护,一般是指在月经、怀孕、怀孕期间对女工的保护,分娩和哺乳《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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