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这个将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新规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对于备受关注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条例明确要求,带班负责人应按照规定次数带班下井,并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这是辽宁省首次出台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煤矿职工安全的地方法规。
去年7月7日,温家宝总理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但从后来出现的一些煤矿安全事故来看,国务院的这一规定并未很好执行。某些煤矿领导大玩躲猫猫,要么提拔矿长助理做自己的替身,要么在领导下井的考勤上耍花样。矿工心知肚明,但囿于家法的严厉常常是敢怒不敢言。
辽宁省出台的《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要求领导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应该说在矿难频仍的现实语境中,其意十分明显,就是倒逼矿领导像珍惜自己生命一样重视煤矿安全,否则自己的生命也危若累卵,难以安然。
治理矿难固然需要铁的监管手段,也需要完善的矿工权益保障法规,这两者缺一不可。假如面对煤矿企业安全制度与措施,矿工有权提问、有权参与;假如面对企业的安全漏洞,矿工有权监督;假如面对事故发生征兆,矿工有权拒绝下井;假如面对被助理,莫名成为矿长的安全责任替身,矿工有权说不我们的安全监管措施也许能有效落实,那些令人伤痛的矿难也许会少一些。
我们不妨学学美国。美国1969年颁布的《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就规定,矿工有权要求政府派人调查安全问题,而检查未完成之前,如果问题的确严重,煤矿工会有权阻止矿工下井。事实证明,上升为法律的矿工权保障,有效地遏制了美国的矿难。我们需要安全监管方面的硬性规定,尤其需要加强立法工作。
辽宁省首次出台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煤矿职工安全的地方法规,让我们看到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的希望,期盼越来越多的地方能以刚性的法规为矿工的人身安全保驾护航。(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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