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计算规则:长期病假教师如何算?
时间:2023-07-17 13:20:31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并经单位批准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发放标准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教师请长期病假需要什么手续?

初、高中教师结合工作业绩聘用,业绩好的限期达标,业绩或思想表现差的,予以转岗或按顺向流动予以分流。对患有多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市局审批,办理病退手续。

或先要在县以上医院开出合符教师病退的病情证明,然后按教师病退程序找主管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教师休病假也是按国家规定办理的,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教师因为与学生的学习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作用,所以教师生病需要请病假肯定会影响到学生而必须在暂时离开岗位之前办理好手续以及教学工作的交接以便尽可能将不利影响降低。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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