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的“双保荐制”应转变为“单保荐制”
目前内地证券市场实行“双保荐制”。该制度强调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责任,保荐机构的责任主要取决于保荐代表人。这就导致了一种趋势,即保荐机构和证券市场投行业务过于依赖保荐代表人,而保荐机构作为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平台处于次要地位,无法承担相应的职能和责任。实际上,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和享有的权利是不对称的,保荐代表人没有能力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风险和损失。如果出现如此重大的信息披露问题,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只有保荐人才能真正承担责任。保荐机构大多采用资本合作的方式,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不应过分强化。香港保荐人制度强调的是担保公司(或机构)的整体能力,而不是专业人士的能力,值得内地证券市场学习。保荐制度从“双保荐制”回归到“单保荐制”,就是要强化保荐机构的职能和责任。保荐代表人仅作为保荐机构的专业人员发挥作用。保荐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共同履行相应的投资银行业务职能并分担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仅对保荐代表人的资格进行管理。单一保荐人制度与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2)建立保荐人在保荐业务中的责任仲裁制度,涉及保荐人、发行人等中介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如果发生重大事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事故原因将更加复杂。要分清责任,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无论发生何种事故,出于何种原因,由于主办方是总协调人,主办方一般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在这些质量或责任事故中,保荐人可能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这需要调查和仲裁。由于保荐人的资格审查和保荐人的执业过程都要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因此,监管机构也应当对保荐人的质量事故行使仲裁责任。当然,如果保荐人、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仲裁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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