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第二,竞业禁止的赔偿标准。竞业禁止的赔偿标准既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时可以通过司法裁决来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1。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属于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一次性支付或分次支付、现金支付或票据支付等,对支付标准没有约定的,可以由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自行确定。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没有约定的,应当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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