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有何区别
时间:2023-05-08 09:35:06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什么是预告登记?所谓预告登记,是指物权优先请求权保全和债权保全实现的登记。为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第二,不动产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有何区别?

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的权利内容不同。

对于预告登记制度保留的请求权范围,实行预告登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为保全土地权利转让或者消灭请求权;

(二)为保全土地权利变更请求权土地权利的内容或顺序、有条件的预告登记请求权或将来的预告登记请求权也可以提出。”由此可见,一般而言,可以通过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包括:以物权的设定、转让、变更、消灭为内容的请求权;物权的起止日期、终止条件或者将来可以确定的其他变动的请求权。当然,在日本民法中,虚假登记保全的范围也包括物权。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形:注销登记是指物权协议不存在、无效或者被注销的情形;更正登记是指登记人员误登记或者注销的情形。就预告登记而言,如何进行预告登记应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没有中间处分的,预告登记的债权人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债务人拒绝协助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责令预告登记权利人协助,然后根据预告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请求权的限制和效力的判决,预告登记与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命运原则上。请求权附带抗辩权的,债务人请求前款规定的同意时,可以援引抗辩;其次,通知登记后,债务人将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损害通知登记债权人的请求权,毋庸置疑,通知登记的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无效的。但是,通知登记权利人应当如何主张处分无效并实现请求权?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必要时,通知登记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取得本次登记第三人的同意,并将通知登记义务人重新登记为所有权人。此外,通知登记义务人的权利转让诉讼(本次登记)和第三人的同意诉讼可以一次诉讼解决,也可以单独诉讼解决。由此可见,一般而言,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推进本次登记的过程中,应当取得利害关系人的承诺书。在异议登记下,异议登记成立,即异议合法的,异议登记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注销无效登记和更正登记,此时无需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如果异议不合法,异议登记本身不具有任何效力,不存在提前办理本次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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