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被撤销后,能否在另一个地区重新进行仲裁?
时间:2023-07-16 08:05:18 1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诉人在撤诉以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的问题,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仲裁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撤诉以后,在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届满之前,再次提起申诉的,仍可受理。所以,若你想重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仍然能受理。

劳动仲裁立案后是否可以撤案

劳动仲裁立案后可以撤案。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劳动仲裁已经立案,一般不能撤销,但可以撤回,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考勤表、医疗凭据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主要体现在申诉书、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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