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支付的报酬、其他与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有关的费用。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但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一般分为货币性职工薪酬和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会计分录如下:
1。货币性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贷方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的负债,借方按职工提供劳务的受益对象记入相应的成本科目。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借方: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方: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方: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贷方:国库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按照收益标的和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第二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支付的一切现金形式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的通知》中规定的与聘任、聘用有关的其他费用,《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工资、薪金应当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与收入有关的费用,哪些可以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需要协调的是拖欠工资问题。在会计上,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进行了相应的工资收付核算,而在税收上,未实际支付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
如何协调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和会计处理,按照企业实际会计处理能够确认的费用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2012年12月,企业为生产工人支付100万元,为车间经理支付10万元,为建筑工人支付8万元,为行政经理支付18万元,为工会工人支付2万元,为退休人员支付5万元,为职工困难支付1万元,医疗费用5000元,个人所得税20000元,企业已按会计制度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由于资金短缺,2013年1月发放上月工资时,车间职工工资仍有40万元,其余发放完毕。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借方: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1000000
制造成本100000
管理成本250000
在建工程80000
贷方: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43000
(1)提现/P>借方:库存现金101.5万
贷方:银行存款101.5万
(2)实际支付
借方: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5万
贷方:库存现金100.5万
(3)代扣代缴款项
借方: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5万
职工薪酬应付薪酬-员工福利10000信贷:库存现金10000其他应收款-预付医疗费5000应付税金-个人所得税20000提取三项资金: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185000生产成本18500>管理费46250在建工程14800贷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0200职工薪酬-工会经费28600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35750已发生且无其他调整的,企业职工薪酬年末余额40万元按增税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但有税务机关规定,上述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在当年决算时不作纳税调整,而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践中,应当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第15号公告,拟对拖欠工资采取以下处理办法:一是支付口径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上例中12月份的工资如果在次年1月份发放,则不作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支出
第二种是有正当理由的暂时性违约。根据《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办发〔1995〕22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是合理的:(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经本单位工会同意,可以暂缓支付职工工资。延期的最长期限,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暂时拖欠的税款不得调整,但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支付
第三种是无故拖欠。对无故拖欠工资的,应按税收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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